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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材類產品出口歐盟申請CE認證時,涉及到協調標準的確認和認證模式system的選擇。
歐盟最新建材法規Construction products (CPR) Regulation (EU) No 305/2011
附錄V 中詳細列明了建材產品CE認證的5種認證模式及其要求:
模式1+,模式1, 模式2+,模式3,模式4
1. 模式1+/System 1+ 制造商根據下列項目聲明建筑產品的基本特性的性能:
a)制造商應執行:
(i)工廠生產控制;
(ii)對按照規定的檢測計劃在工廠采集的樣品進行進一步檢測;
(b)公告號機構應在以下情況下簽發產品的持續性能證書:
(i)根據產品的類型測試(包括抽樣)、類型計算、制表值或描述性文件確定產品類型;
(ii)對制造廠和工廠生產控制的初步檢查;
(iii)對工廠生產控制進行持續監測、評價和評價;
(iv)在產品投放市場前對樣品進行審核測試。
2. 模式1/System1 -制造商根據下列項目聲明建筑產品的基本特性的表現:
a)制造商應執行:
(i)工廠生產控制;
(ii)制造商按照規定的測試計劃,對在工廠抽取的樣品進行進一步測試;
(b)公告號機構應在以下情況下簽發產品的持續性能證書:
(i)根據產品的類型測試(包括抽樣)、類型計算、制表值或描述性文件確定產品類型;
(ii)對制造廠和工廠生產控制的初步檢查;
(iii)對工廠生產控制進行持續監測、評價和評價;
3. 模式2+/System2+ -制造商根據下列項目申報建筑產品的基本特性:
a)制造商應執行:
(i)根據產品的類型測試(包括抽樣)、類型計算、制表值或描述性文件確定產品類型;
(ii)工廠生產控制;
(iii)制造商按照規定的測試計劃,對在工廠抽取的樣品進行進一步測試;
(b)公告號機構應在以下情況下簽發產品的持續性能證書:
(i)對制造廠和工廠生產控制的初步檢查;
(ii)對工廠生產控制進行持續監測、評價和評價;
4. 模式3/System3 -制造商根據下列項目聲明建筑產品的基本特性的表現:
a)制造商應進行工廠生產控制;
(b)公告號檢測實驗室應在型式試驗的基礎上進行產品型式的確定
(根據制造商進行的抽樣)、產品的類型計算、表格值或描述性文件。
5. 模式4/System4-制造商根據下列項目聲明建筑產品的基本特性的表現:
(a)制造商應執行:
(i)根據產品的類型測試、類型計算、表列值或描述性文件確定產品類型;
(ii)工廠生產控制
(b)公告機構沒有任務(注:此模式雖并不要求NB機構參與,但實際出口和清關時仍需要提供官方認證機構的證書)
對于以上5種認證模式的選擇需基于歐盟官網公布的建材協調標準要求,歐盟CE認證標準會根據產品最終用途及風險情況,對于認證體系做出規定。南京睿督公司專研歐盟建材CE認證十多年,為您提供專業權威量身定做的CE認證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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